(2016)粤0785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唐伟洪与莫娟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伟洪,莫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伟洪,男。被执行人莫娟玲,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唐伟洪与被执行人莫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另案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可待另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再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