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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唐伟洪与莫娟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伟洪,莫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伟洪,男。被执行人莫娟玲,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唐伟洪与被执行人莫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另案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可待另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再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