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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0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与孙建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孙建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1314号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团结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666449-5。法定代表人孙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玲(特别授权)。被告孙建设,住博乐市,电话15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建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普丽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昭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