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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伟丹与李后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丹,李后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952号原告罗伟丹。被告李后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伟丹与被告李后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伟丹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后成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湘A×××××)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伟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后成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罗伟丹名下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湘A×××××)的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 海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方   超书 记 员 方超(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