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5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禄国与贾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禄国,贾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5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禄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楠。上诉人张禄国因与被上诉人贾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一初重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英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时钰、宋喆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禄国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禄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张禄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英玉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枫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