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颂申请执行马建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颂,马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王颂,男。被执行人:马建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1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建芳在砀山县砀城镇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建芳在砀山县砀城镇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