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XX旺与韩英辉、韩洪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旺,韩英辉,韩洪芳,李庆贺,张玉伟,刘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406号申请执行人:XX旺,男。被执行人:韩英辉,男,居民,山东省××纸××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韩洪芳,女,居民,阳谷××局职工。被执行人:李庆贺,男,居民,阳谷××局职工。被执行人:张玉伟,男,成年,居民,阳谷××局职工。被执行人:刘立胜,男,成年,居民,阳谷××局职工,申请执行人XX旺与被执行人韩英辉、韩洪芳、李庆贺、张玉伟、刘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民一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0日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予以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聊民一终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