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爱平与赵合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平,赵合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672号原告:李爱平,男,195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永年县。被告:赵合印,男,约50岁,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平诉被告赵合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赵合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平撤回对被告赵合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