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4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凤娇与李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娇,李孟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4510号原告杨凤娇,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孟凤,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娇与被告李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但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另行通知。审判员 魏惜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超附:法律释明: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备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