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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本万与袁宏勇,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万,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宏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1496号原告刘本万,男,1964年6月19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宏勇,男,1984年7月6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刘本万诉被告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宏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刘本万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刘本万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本万撤回起诉。案件预交受理费63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19元,本院决定免收,退回原告刘本万638元。代理审判员  杨金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