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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掖市丰华脱水蔬菜厂因与被上诉人王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丰华脱水蔬菜厂,原告)(反诉被告)王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3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丰华脱水蔬菜厂。法定代表人郑建军,系该厂厂长。企业地址:甘州区党寨镇上寨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波,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区北辰丽家B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222011977********。委托代理人林向威,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甘州区房管局职工,住甘州区北辰丽家B区4号楼3单元102室。系原告丈夫。上诉人张掖市丰华脱水蔬菜厂因与被上诉人王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掖市丰华脱水蔬菜厂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被上诉人王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向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掖市丰华脱水蔬菜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82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