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伟达、周媛与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天津澜海假日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伟达,周媛,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天津澜海假日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9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伟达,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媛,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雪松,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PETERRONALDHUTCHINSON,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澜海假日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王素荣,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伟达、周媛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澜海假日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期间,黄伟达、周媛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请求。本院认为,黄伟达、周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伟达、周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袁 玮审判员 金 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秀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