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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1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07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凯发手袋有限公司,深圳市融金通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凯发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某号,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融金通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南路中深花园某号,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段某。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凯发手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融金通瑞进出口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调字第12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3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申请执行人在仲裁阶段通过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本院据此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350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调字第127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调字第127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