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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赖九胜与叶智明、刘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九胜,叶智明,刘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7民初125号原告赖九胜。委托代理人潘晓明,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智明。被告刘智峰。原告赖九胜与被告叶智明、刘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九胜委托代理人潘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智明、刘智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叶智明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2月13日与原告赖九胜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向原告赖九胜借款计人民币10000元,当时原告赖九胜借现金给被告叶智明。被告叶智明于2014年3月17日再与原告赖九胜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向原告赖九胜借款计人民币30000元,当时原告赖九胜通过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转账30000元给被告叶智明。被告刘智峰分别在借款协议及借条的担保人处亲笔签名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协议载明: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告叶智明向原告赖九胜借款人民币30000元,保证期限为直至本息还清为止。被告叶智明借到原告赖九胜的款项后至今未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赖九胜曾屡次催被告叶智明还本付息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叶智明立即归还借款计人民币10000元,并从2014年2月1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2、依法判令被告叶智明立即归还借款计人民币30000元,并从2014年3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3、依法判令被告刘智峰对上述3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叶智明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被告叶智明常住人口信息和被告刘智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身份信息;3、借款协议、借条及转账回单,证明被告叶智明向原告借款,被告刘智峰提供担保的事实。两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赖九胜与被告叶智明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13日,被告叶智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赖九胜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5%计付利息等,并于当日签订《借款协议》及出具《借条》。2014年3月17日,被告叶智明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由被告刘智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并于当日签订《借款协议》及出具《借条》,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叶智明人民币30000元。借款后,两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息分文,经多次催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叶智明向原告赖九胜借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刘智峰对其中3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借款协议》、《借条》、银行转账回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所以,原告主张由被告叶智明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刘智峰对其中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借款利息问题。首先,对于2014年2月13日的借款10000元,《借款协议》约定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但月利率5%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酌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其次,对于2014年3月17日的借款30000元,《借款协议》和《借条》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借款期限或借款利率等,所以原告主张从2014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酌定从本案受理立案之日(2016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被告叶智明、刘智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叶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赖九胜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从2016年2月1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二、限被告叶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赖九胜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从2016年2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利随本清。被告刘智峰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赖九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赖九胜负担260元,被告叶智明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华生人民陪审员  黄观周人民陪审员  赵明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