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图布兴巴图、特古斯、布仁其其格、那木拉其其格与萨日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布兴巴图,特古斯,布仁其其格,那木拉其其格,萨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图布兴巴图,男,1943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申请执行人:特古斯,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申请执行人:布仁其其格,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申请执行人:那木拉其其格,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萨日娜,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图布兴巴图、特古斯、布仁其其格、那木拉其其格与被执行人萨日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上级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824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海江审判员 郗江明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青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