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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315号原告武某,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打工者,住古交市。被告王某,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打工者,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康小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