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叶县广播电视局、叶县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叶县广播电视局,叶县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初158号原告马某,男,1971年4月1日出生,回族。被告叶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叶县。法定代表人马河清,该局局长。被告叶县电视台,住所地叶县。代表人王延昭,该电视台台长。原告马某与被告叶县广播电视局、叶县电视台关于河南地方戏剧《巡按斩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马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马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马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程显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紫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