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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哈执字第1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上海丰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振龙经贸实业(集团)股份公司、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丰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振龙经贸实业(集团)股份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哈执字第1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丰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乳山路227号306室(原黑龙江金融科技城市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余彬,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振龙经贸实业(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营部街37号。法定代表人包乃振,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源街23号(原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哈经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受理的黑龙江金融科技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振龙经贸实业(集团)股份公司、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2007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融科技城市信用合作社更名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7日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2008年4月7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上海丰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更名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现双方当事人确定本案债权总额为500万元,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5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1996)哈经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下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1)位于香坊区动源街23号,地号为3-5-6-7-1,面积为3168.3平方米;(2)位于香坊区松新街8号,地号为3-5-6-8-1,面积为1029平方米;(3)位于香坊区哈平三道街,地号为3-5-8-2-1,面积为3445.9平方米;(4)位于香坊区前进街1号,地号为3-9-3-13,面积为860.25平方米。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位于动源街23号1-3层房产的查封,房产建筑面积为3420.53平方米,产权证为动0000171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英杰审判员  房德林审判员  李相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