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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葛斌锋与池宇峰、彭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斌锋,池宇峰,彭大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2275号原告:葛斌锋。被告:池宇峰。被告:彭大学。原告葛斌锋诉被告池宇峰、彭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斌锋于2016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葛斌锋诉请法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斌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宇峰、彭大学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池宇峰向原告葛斌锋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2015年12月1日,被告池宇峰向原告葛斌锋分别借款30000元、20000元,并于借款当天出具借条两份,分别约定借款归还期限为2016年1月底、2015年12月15日前。至今被告池宇峰未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葛斌锋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另查明,两被告于2014年7月1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葛斌锋与被告池宇峰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池宇峰尚欠原告葛斌锋借款6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池宇峰出具的借条、原告葛斌锋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现被告池宇峰未及时归还该借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归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同时,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属被告池宇峰的个人债务,因此本院认定,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彭大学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原告葛斌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池宇峰、彭大学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池宇峰、彭大学归还原告葛斌锋借款人民币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池宇峰、彭大学支付原告葛斌锋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6年3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池宇峰、彭大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承飞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