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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某公司诉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孙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212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乙。委托代理人赵某甲。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孙某已经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孙某已经缴纳物业服务费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颂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