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某、尚某行政征收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某,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尚某,女,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行政征收。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尚某行政征收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尚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汝行审字第11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红光执行员 陈方方执行员 王新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俊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