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双辽市东明镇德胜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辽市东明镇德胜村村民委员会,刘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382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东明镇德胜村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刘树生,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东明镇德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作出(2015)双郊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刘树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东明镇德胜村村民委员会人民币425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675元由被执行人刘树生承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东明镇德胜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树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东明镇德胜村村民委员会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执5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刘凤华 代理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闫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