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段和平与李金付、黄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和平,李金付,黄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666号原告段和平,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李金付,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黄海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和平诉被告李金付、黄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段和平以无法知悉被告详细身份信息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段和平负担。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代理审判员 牛晓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