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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段和平与李金付、黄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和平,李金付,黄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666号原告段和平,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李金付,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黄海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和平诉被告李金付、黄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段和平以无法知悉被告详细身份信息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段和平负担。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代理审判员  牛晓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