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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白光军与白会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光军,白会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白光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白会旭,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9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会旭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佳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