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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继田与张君辉、张圣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继田,张君辉,张圣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343-1号申请执行人:肖继田,男,农民。被执行人:张君辉,男,农民。被执行人:张圣利,男,农民。申请执行人肖继田与被执行人张君辉、张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并分别于2016年5月28日、6月15日、6月16日、6月17日进行了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65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诉讼费713.00元、申请执行费875.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守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