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春艳与被告王振文、宫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艳,王振文,宫淑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430号原告:宋春艳,个人体工商户,住隆化县。被告:王振文,隆化林政局干部,住隆化县。被告:宫淑玲,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艳与被告王振文、宫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春燕负担。审判员 李文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