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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6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季国元与顾瑞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国元,顾瑞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540号原告季国元。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嘉庆。被告顾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国元诉被告顾瑞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季国元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国元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国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季国元负担。审判员  卢跃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晋佳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