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7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宋书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宋书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73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505E。法定代表人张风臣,行长。委托代理人唐风宇,男,1964年5月4日,汉族,住即墨市。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邵守纲,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原告职工。被告宋书瀛,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告宋书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对被告宋书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本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