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韩敏江等与曹爱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敏江,田宝,李彦君,曹爱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2110号原告:韩敏江,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田宝,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李彦君,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曹爱存,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敏江、田宝与被告李彦君、曹爱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敏江、田宝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敏江、田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退回二原告。审判员 任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