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0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郑州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0019号原告:郑州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2号19层7号。法定代表人耿连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云中,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的原告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栓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口头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书记员 :姚欣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