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福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樊德会与四海村村民委员会尤宝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德会,四海村村民委员会,柴殿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福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樊德会被告四海村村民委员会、柴殿宝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樊德会诉被告四海村村民委员会、尤宝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之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