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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福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樊德会与四海村村民委员会尤宝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德会,四海村村民委员会,柴殿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福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樊德会被告四海村村民委员会、柴殿宝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樊德会诉被告四海村村民委员会、尤宝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之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