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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郭晓红申请执行倪帆、武朝金执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红,倪帆,武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晓红,女,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华阳龙灯山路一段12号4栋1单元10号。被执行人:倪帆,女,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渔溪村福夏路402号。被执行人:武朝金,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渔溪村福夏路4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44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倪帆、武朝金共有的位于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8号1单元13层1324号房屋(130.52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梦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