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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培俭与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俭,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2号申请执行人陈培俭,男,汉族,1957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培俭诉被执行人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培俭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210000元利息予以扣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培俭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西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许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