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27岁,汉族,农民,现住农民工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于某某,男,28岁,汉族,农民,现住农民工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3年奈法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3年奈法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音那木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贺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