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终4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申某,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委托代理人:王耀芳,容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孔某,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委托代理人:陈文杰,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上诉人申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容县人民法院(2015)容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坚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邹丽娟、李欣瑜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陈婷婷担任记录。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申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申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申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申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坚代理审判员 邹丽娟代理审判员 李欣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