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岳玉明与孙晓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玉明,史井锋,孙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岳玉明,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史井锋,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孙晓杰,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6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6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