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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河北天柱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唐山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柱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唐山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郑太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883号原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常一村西。法定代表人:刘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秋丽,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职务经理。被告:唐山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北方物流院内B座。法定代表人:孙瑞发,职务经理。被告:郑太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唐山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郑太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晴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