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X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1刑初7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风,女,1980年8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2日被逮捕,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钟益青,江西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风及其辩护人钟益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7日凌晨,因发现自己的丈夫陈×云与一女子同居,被告人谢×风便叫来谢×春、谢×才一起进入赣县梅林镇×××村×××栋×楼被害人陈×云与女子同居的出租房内。在出租房客厅内,被告人谢×风与被害人陈×云发生争执后用事先准备好的锥子将被害人陈×云左胸刺伤。经鉴定,被害人陈×云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谢×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害人陈×云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谢×风故意伤害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放弃对被告人谢×风的民事赔偿权利。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材料、住院病历材料、证据保全清单、谅解书,证人谢×春、罗×华、谢×才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云的陈述,被告人谢×风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风因婚姻家庭纠纷激化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谢×风故意伤害自己的丈夫陈鹏云系因夫妻感情纠纷激化所引发,被害人陈×云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谢×风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风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具有过错等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张林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