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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明、吴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吴景华,周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92号申请人:吴明,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申请人:吴景华,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申请人:周艳,女,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明诉被申请人吴景华、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吴明自愿提供其名下座落于江西省九江市XX路XX号XXX幢XX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景华、周艳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吴明名下座落于江西省九江市XX路XX号文XXX幢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戈审 判 员  何晓洁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