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明、吴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吴景华,周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92号申请人:吴明,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申请人:吴景华,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申请人:周艳,女,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明诉被申请人吴景华、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吴明自愿提供其名下座落于江西省九江市XX路XX号XXX幢XX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景华、周艳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吴明名下座落于江西省九江市XX路XX号文XXX幢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戈审 判 员 何晓洁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