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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凯罚金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165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凯犯盗窃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316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涉案赃款2800元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鞠安侠。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0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316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