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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行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程余忠、程丽娟与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余忠,程丽娟,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初87号原告程余忠。原告程丽娟。被告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朱建富。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余忠、程丽娟诉被告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程余忠、程丽娟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余忠、程丽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余忠、程丽娟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程余忠、程丽娟负担。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