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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陆康兴与赖大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康兴,赖大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806号申请执行人:陆康兴。被执行人:赖大理。陆康兴与赖大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浙021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康兴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大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康兴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11执8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朝宏审 判 员 李 辉审 判 员 陈增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