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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与游榜中、曾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游榜中,曾付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173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788879791。负责人麦宗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游榜中,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永安,身份证号码:×××3219。被告曾付娟,女,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身份证号码:×××1985。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诉被告游榜中、曾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志刚审 判 员  严志刚代理审判员  杨张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紫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