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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特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国喜申请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国喜,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特409号申请人:郑国喜,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申请人: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821号B座海天大厦1108室。组织机构代码58356954-8。法定代表人:张林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国喜与被申请人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郑国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申请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沛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宣颐?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