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曹布道与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布道,巴特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1550号原告曹布道,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巴特尔,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曹布道诉被告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牧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布道、被告巴特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布道诉称,2013年3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2016年3月2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巴特尔偿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巴特尔辩称,借款属实,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我同意用退休金还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巴特尔从原告曹布道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20日。但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枚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曹布道要求被告巴特尔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应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巴特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曹布道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巴特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牧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友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