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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75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宋某,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刘美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