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刑更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昌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再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昌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刑更933号罪犯陈昌发。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琼海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昌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罪犯陈昌发于2014年8月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陈昌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昌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昌发自2014年12月起至2016年2月止,累计考核15个月,共获得5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陈昌发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1000元,执行机关增加该犯一个月的减刑幅度。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昌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昌发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平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