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与岑武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岑武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20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张雪飞。委托代理人:麦子健,系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国标。被告:岑武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03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诉被告岑武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岑武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告在案件受理后、判决作出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岑武强的起诉,属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原告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岑武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温艳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明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