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82民初1186号原告贾某,自由职业。被告杨某,环保局职工。原告贾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占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8月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生一男孩,取名杨帅,××××年××月生一女孩,取名杨雪萌。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不良习惯,又不善于沟通,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两个孩子。被告杨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8月24日典礼同居,××××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杨帅,××××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杨雪萌,男孩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女孩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主张双方2016年4月份分居至今。原告主张被告有外遇,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未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现在的婚姻生活,互谅互让,维持家庭生活的和睦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占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静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