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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财保80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与李勇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李勇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财保80045号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2ABC座一二三层。负责人李艳宁,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双,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勇政。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李勇政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勇政银行存款1051571.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勇政银行存款1051571.57���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增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