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万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万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804号原告连云港万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泰山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随来、张凯莉,连云港市为民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顾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万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万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敏艳 来自: